艺术学院文件
院(学)字 [2018] 06号
拟稿:刘维佳 校印:夏志丽 签批:田维飞 发文日期:2018/05/03
关于给予陈金秋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书
陈金秋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2018年4月25日—28日旷课并擅自离校。
陈金秋同学因考试回家与班主任4月23日—24日请假两天回家考试,并履行了正规请假手续。但在4月27日发现上课未到,请假条有改动,在学生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根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四章处分减免、加重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金秋同学院级记过处分。
15120242(1人):陈金秋
2018.05.03
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