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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4-05-15 发布人:art阅读数: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面向社会受理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45岁以下的优秀艺术人才,推出创作新人,激发创作活力,体现艺术创新和探索精神,其创作作品:

(一)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优秀作品。

(二)表现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追求真、善、美的优秀作品。

(三)突出艺术本体,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优秀作品。2014年度资助500名左右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其作品验收合格后,由本基金资助出版作品集。从获得资助的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中,评审出50名左右重点资助对象,择优滚动资助,组织展览,择优收藏。

二、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为美术、书法、摄影领域创作人才。美术指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工艺美术等。

三、资助方式与额度

根据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额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写生、资料收集、创作材料购置、作品包装运输等与创作相关的开支。

(一)资助方式

经评审确定为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本基金将拨付资助总额的50%;项目完成,经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余额。

(二)资助额度

经评审确定为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45岁以下的个人。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应在本领域崭露头角,有代表性作品,且有一定影响力。申报主体须由本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正高职称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申报主体所申报的作品应有明确的创作主题、题材内容和创作构思。

五、申报时间

2014年6月1日开始申报,8月1日截止申报,经初评、复评、审定之后予以公示公告。

六、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在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下载《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报表》)等文件。

(二)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网上填写《资助项目申报表》进行申报。

(三)本基金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受理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

(四)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的,本基金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五)本基金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告。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须提交构思、草图或初稿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其他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五)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主体自行备份。

八、签约与实施

(一)本基金拨付资助款项前,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执行。同时,《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资助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被视为同意按本基金要求,参加本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等公益性活动。

(三)项目资助期内,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出售资助创作的作品。

(四)经本基金展览、评审确定的征集收藏作品,申报主体应同意由本基金按公益性原则收藏,并按公益性原则支付费用,颁发收藏证书。未经征集收藏的资助作品,申报主体可自行处理。

(五)本基金依据《国家艺术基金成果管理办法》组织收藏成果的传播、交流、推广,推动社会共享。

九、监督与验收

(一)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从获得立项资助到项目实施完成,不超过一年。

(二)本基金将组织专家对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申报主体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申报主体同时保证,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约定的账户,并依约使用资助资金。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本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组织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2、申报主体实施内容、项目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情形,与申报时填写的《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

3、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违反《项目资助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十、其他

(一)立项资助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在展览、出版等传播、交流、推广过程中,均应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本指南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