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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8 发布人:art阅读数: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依据晋教计财[2005]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装计[2006]132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委、企业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

国家各部委、总装备部、军工各大集团公司、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各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

2、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

三、来源于各种渠道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统一管理。

四、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除学校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各项目之间的经费不得交叉使用。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内容,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五、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产业处填写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财务处据此对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设本、实行专项管理。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七、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纵向项目,按各类项目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及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执行。

(1)对我校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在科研经费支出中可安排不超过5%的研究生助研津贴。

(2)项目上外聘人员所需支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

(3)项目如有外场试验,试验人员按每天300元给予补贴。外场试验补贴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

2、横向项目,可根据项目的进展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取外场试验费、助研费及外聘人员劳务费。

3、来源于总装的项目,管理费占项目总经费的15%。(4%由学校使用,1%由项目所在学院使用,10%由项目组使用);来源于总装的基金项目,管理费占总经费的12%(3%由学校使用,9%由项目组使用);来源于科工局的项目,管理费占总经费的8%(4%由学校使用,1%由项目所在学院使用,3%由项目组使用);其余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占总经费的5%(4%由学校使用,1%由项目组所在学院使用);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费占项目总经费的3%;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占项目总经费的5%(4%由学校使用,1%由项目组所在学院使用)。

4、项目收益的20%转化为学校固定资产,80%归项目组使用。

(1)科工局项目收益: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2)总装项目收益:国防科研项目价款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的差额部分,在完成研制(究)任务后按规定结转。

八、纵向项目合同签订后,为便于对项目经费按分类控制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中经费预算的复印件在经费报销前报财务处留存。

九、科研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学费、医疗费、生活用品、罚款以及各类项目相应管理文件中规定的不允许列支的费用。

十、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十一、上述科研经费暂行管理规定如与各类项目管理规定以及我校财务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以各类项目管理规定以及我校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北大学科技产业处、财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