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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8 发布人:art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北大学科技工作管理文件汇编》,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科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采用统一格式的科技合同文本,格式可以从科技产业处网站的“资料下载专区”下载。合同须明确: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代理人:科技产业处处长;项目联系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科研合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中北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或“中北大学军品科研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

第五条  科研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不少于四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产业处各一份;项目负责人须在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原件交回科技产业处存档;如合同未生效,须返回全部学校盖章合同。

第六条  需上级主管部门及军代室签章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须在我校鉴章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交回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七条  科研合同的办理,须是本合同项目的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教师。

第八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技产业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章  科研合同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合同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并按“中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办理项目拨款手续时须持课题组留存的合同原件核查上本。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按任务书规定,需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划拨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之间的科研项目合作,双方需签订正式纸质合同,在科技产业处备案后,方可转拨经费。该项目按一个项目核算。

第四章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附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填写“中北大学科研合作审批表”;外协经费按原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规定执行,合同书未做规定的外协项目需有充足理由,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在科研合作中,不允许项目负责人、成员与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签订合作(外协)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所有科研合同的盖章一律要求原件,复印件及传真件不予办理。

第五章  涉密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同需填写涉密科研项目审查表;外协涉密合同须提供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经科技产业处及保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签订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