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 发布人:杨博华阅读数:

 

 

中北大学文件

 

校教〔201910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 、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6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9610

 

 

中北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积极构建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本科专业体系,切实提升学校本科专业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教高〔20132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必须与学校办学目标和整体发展规划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有利于形成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必须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学校在继续保持和深化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的基础上,优先发展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优先发展符合社会需求、且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优先发展教学条件达到要求、教学质量有保证的专业。积极设置能够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山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专业。

   第五条  学校本科专业优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育人功能,控制专业总量。通过建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及设置机制,深入对接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求,打破学院、学科、专业界限,推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改造升级传统专业,增设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新工科专业,形成学校本科专业内生增长动力,不断提升本科专业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符合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八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和指导。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本学院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准入机制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应在优化调整学院现有专业的基础上进行,新设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适应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需求;

    2.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3.有相关学科专业的支撑;

    4.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5.有完整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6.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7.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8.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设置以下专业:

    1.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2.能够支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山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专业,包括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

    3.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将按照本科生的培养规模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总的专业设置数,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以内涵建设为中心,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十四条  当年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的学院,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5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

    2.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新设本科专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向山西省教育厅申报。经山西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十七条  新办专业的建设期为七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三届毕业生毕业。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5月对本科专业开展校内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校内本科专业发展潜力评估未合格的专业;

   2. 按学院(大类)招生、学生按专业分流后连续两年学生人数不到40人的专业;

    3.学院内或同一专业类中与其他专业相比区分度低的专业。

   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1. 连续三年志愿录取率低于30%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95%的专业;

   3.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30%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6.上一年度招生调剂率位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7.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8.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第十九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被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连续预警的专业予以减招或停招。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退出程序: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启动退出程序的专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专业建设质量与招生计划相挂钩,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每年定期采集并监测各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数据,形成学校年度专业建设质量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组织、指导、检查等工作,负责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新办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一般由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办专业招生后第八学期初,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新办专业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对新办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本科预警专业和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专业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问题较大的专业,所在学院应积极参加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专业达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做出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否则将停止其招生甚至撤销专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在优化调整既有专业的基础上适时增设新专业,新专业设置后,学校给与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新办专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具体负责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对暂时无法分流的教师提供 1 年的学术转型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新设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严格审查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审核等工作,并协调学院做好撤销专业原有学生的培养、就业等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当本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矛盾时,以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96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