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
中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工〔2017〕2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困难职工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基层工会:
《中北大学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中北大学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落实惠师政策,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北大学工会的在编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条 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金秋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女职工生育补助、青年职工新婚补助、父母去世补助等8个项目。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太原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元的;
3.当年职工本人因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的;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金秋助学补助
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职工本人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职工本人因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的。
(五)失独家庭补助(只补助家庭)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已成家,在岗位去世的,不予补助)。
(六)女职工生育补助
1.符合现行国家生育政策的;
2.只补女性职工。
(七)青年职工新婚补助
第一次婚姻才享受。
(八)父母去世补助
1.职工父亲或母亲去世;
2.仅限亲生父母或法律上认可的有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对职工本人尽过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元到5000元不等。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金秋助学补助。困难职工子女考入大学一次性给予8000元,考入专科者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30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予补助;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未成年或未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结婚、在岗位去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六)女职工生育补助。每次1000元/次。
(七)青年职工新婚补助。2000元/人。
(八)父母去世补助。1000元/人。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其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应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集体会议研究通过,基层工会负责人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
(四)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太原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夫妻双方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死亡销户证等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1.各基层工会把审核后的所属单位各类补助的书面申请、对应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报校工会。
2.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工会所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补助金额,提交校福利委员会审议批准,困难职工补助经研究后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经校领导审批,交财务处办理后,由基层工会把补助金、慰问信送到申请人手中。校工会视情况派人或联合学校其他部门参加补助金的发送活动。
第六条 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困难职工补助,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经公示批准后,元旦、春节期间发放;残疾子女补助,每年5月10日前申报,6月份底前发放;金秋助学补助,每年8月底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重大疾病、失独家庭、女职工生育、青年职工新婚、父母去世补助,采取随时申报、随时讨论审批、随时发放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校工会将对补助情况在全校范围内每年信息公开一次,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二)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取消对该基层工会所有困难补助,取消该基层工会所有先进评比及经费回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工会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基层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职工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北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各类申请表
中北大学党办 2017年9月19日印发